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011-01-04 14:36: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潍政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政策》)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有关概念说明

  第二条 《政策》第一条所称新建项目,是指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投资者以合法拥有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出资注册建立的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上项目。

  第三条 《政策》第二、三条中“项目用地限额”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各行业投资强度确定;“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市县两级政府通过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宗地前期开发费等的余额);“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县两级政府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储备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政策》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可供长期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资产的投资,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五条 《政策》中有关项目概念界定:

  (一)高新技术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围绕减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而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主要包括节电产品与技术、节油动力产品、节水产品与技术、污水处理设备、水处理成套设备、节水和废水资源化应用技术与设备、新能源产品研发制造,环保设备(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现代物流项目是指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管理等基本功能的物流项目,包括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等。

  (三)服务外包项目是以现代网络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为支撑的对境外外包项目服务的新型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以系统和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营和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ITO);金融、电信、物流、医疗、法律、教育等领域所从事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等项目。

  (四)5A商务写字楼项目是指达到办公智能化、楼宇自动化、通讯传输智能化、消防智能化和安保智能化的商务写字楼项目。

  (五)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是指投资于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水利、市政建设等领域的项目。

  第六条 《政策》所称“国内100强、省内20强零售业企业”、“世界500强、中国200强”、“国内50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引进的前一年度权威部门排名为依据。

  第七条 《政策》所称“企业研发中心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对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被国内外同行公认有创新性成果或业绩者;或掌握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能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并对潍坊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一般为企业研发中心负责人,总工程师,总设计师,课题研发小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政策》中所称项目引荐人是指新引进项目投资并经投资方、受益方、市招商办、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国内外法人、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九条 《政策》第十二条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潍坊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和潍坊出口加工区。

  第十条 《政策》第十二条是指:对符合第十二条情形的、从潍坊行政区划外引进投资落户我市中心城区的项目,由市级统一对项目引荐人给予一次性招商经费补助,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一条 《政策》第十五条是指本规定中优惠、奖励、补助政策资金的兑现,对落户中心城区的项目,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落户其他县、市的项目,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第三章 有关补助政策的界定

  第十二条 在《政策》有效期限内,达到投资标准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政策》中的有关优惠政策;若在《政策》有效期限内,重点产业项目达不到投资标准,该项目已享受的投资优惠政策予以追回;对在《政策》有效期限内签约,但建设周期确需跨该《政策》有效期限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市财政局、招商局共同认定后,继续享受《政策》中的有关优惠政策。边建设边运营的,从该项目达到投资标准的年度开始,落实效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政策》第二条、第三条中对5A写字楼项目的优惠政策限于5A商务写字楼项目中自营部分。

  第十四条 《政策》第十条中,现有企业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扩建项目,如实行单独核算的,兑现优惠政策时,对扩建项目与原企业的关联交易帐务进行审查。

  第四章 考核认定和补助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符合《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投产、营业后,可申请兑现项目投资补助。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连同项目全部证明材料,报市招商局、市财政局。申请兑现项目投资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二)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土地投入,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金缴纳凭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投入,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投资有关合同、发票等凭据;设备或其他配套设施投入,需提供设备发票、设备清单或购买合同,设备清单需列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入日期、出厂价格等内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据。

  (四)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项目,需提供银监局批准文件。

  (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融资租赁、大学合作与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项目,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项目,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年缴纳营业税额证明。

  (六)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项目,需提供星级资格有效证明。

  (七)企业上市或已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需提供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批准文件,银行进帐单。其中新上市项目,需提供自企业上市之日起,税务部门出具的年缴纳地方税收额证明。

  (八)个人所得税补助,填写《潍坊市个人所得税补助兑现申请表》,同时提供自项目引进之日起,税务部门出具的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证明。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第十六条 符合《政策》第二、三条的项目开工后,申请土地收益补助,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兑现投资项目引荐人招商经费补助,待项目资金到位、企业投产营业后,由引荐人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经费补助申请表》,连同项目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招商局、市财政局。申请项目引荐人经费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十五条项下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引荐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投资者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

  (四)项目受益方(落户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招商部门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考核、认定、兑现项目投资补助和引荐人补助的事项,由市招商办、市财政局牵头,组成由市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委、审计局、国土局、统计局、环保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为成员单位的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政策》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期间,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项目申报企业及引荐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重点产业项目投资补助、引荐人补助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引荐人属国家公务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干部、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情况,补助经费拨付给单位;属其他情况的,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列入投资项目和引荐人补助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同一项目引荐人,只给予一次性招商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认定材料,主要以权威部门提供的依据为主;特殊情况,也可由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后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实施。

  附件:1、《潍坊市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

  2、《潍坊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经费补助申请表》

  3、《潍坊市个人所得税补助兑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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