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
2012-07-09 13:28: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潍政办发【2012】14号

        为引导扩大重点产业投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鼓励重点产业投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益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和强度,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按照超额递增激励原则,享受以下政策:
 

行业 项目类别 固定资产投
资额(亿元)
投资强度
(万元/亩)
基础补助政策 超额递增
激励政策
先进
制造业
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1 ≥180 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
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给予50%补助;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50%补助。
说明:项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扣除已兑现补助)部分(公益产业类项目除外)。 
投资额每增加20%且投资强度每增加10%,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后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后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助比例相应增加10%,直至等额补助。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0.5 ≥160
现代
服务业
现代物流 ≥3 ≥400
旅游开发(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等,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除外) ≥3 ≥400
高端商务地产(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除外) ≥5 ≥800
新兴服务业 ≥0.5 ≥160
现代
农业
现代种植养殖业、现代海洋渔业、现代农副产品加工业等 ≥0.5 ≥160
公益
产业
教育、医疗卫生、家政养老、文化、公用基础设施等 ≥0.5 ≥160
         其中,进入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奖励补助起点按规定标准执行;现有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改扩建项目,不能独立核算时,按本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部分执行;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在获得星级酒店资格并经认定后,白金五星级酒店奖励300万元,五星级酒店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新引进企业总部、区域总部,以及独立注册的研发等分支机构,在市域内纳税的,适用以下政策:
        (一)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500元/m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贴。
        (二)自运营之日起,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两年每年给予50%补助。
        (三)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等额奖励。
        三、鼓励产业链式配套发展
        (一)市域外配套企业进驻我市,并为我市汽车、装备、石化、特钢、新能源、纺织服装、电子信息、食品加工、造纸包装九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配套项目的,适用以下政策:
        1.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物流项目,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 按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
        2.对投资额1—2亿元的,按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
        (二)龙头企业向市域内配套企业采购配套产品,配套值达到50%—70%,且配套值、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套值增长额的0.3%给予奖励;配套值达到70%以上,且配套值、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套值增长额的0.5%给予奖励。
奖励额不超过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
        (三)龙头企业投资建设配套工业园区的,项目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
        四、鼓励零增地技术改造
        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实施技术改造,新增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总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以上的,适用以下政策:
        (一)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
        (二)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除涉及环保、资源性等收费以外,免缴其他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鼓励兼并重组收购
        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收购的,适用以下政策:
        (一)对涉及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而实际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兼并、重组、收购后新设立的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 
        (二)除环保和资源性收费等以外,免缴其他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引荐人经费补助
        (一)对新引进重点产业、产业链式配套、兼并重组收购项目的引荐人(包括单位、法人、社会自然人),在项目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引进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按首个会计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引进境外资金投资、境外总部的,加倍补助。
        七、法人代表奖励
        上述项目投产运营后,对首个会计年度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奖励法人代表,第二年、第三年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比首个会计年度增长部分的2%奖励法人代表,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八、配套政策
        (一)上述项目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对符合本政策的新投资项目,其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发放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之前缴纳,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1年内缴纳。
        (三)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九、其它事项
        (一)企业上市激励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潍发〔2010〕13号)执行。
        (二)本政策中除五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外,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三)本政策兑现,中心城区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县市参照执行,支出自担。
        (四)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 12月31日。
 
          潍坊市招商局0536-8970059

相关热词搜索:潍坊市 重点 产业

上一篇:纽约州中小企业发展总署客人来访
下一篇:潍坊招商局信息--丹麦利用废纸制造建材项目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