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布招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018-03-25 17:33: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潍坊市商务局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原潍坊市招商局,招商热线0536-8970059)讯: 

 

        为进一步落实《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潍办发〔2017〕19号)精神,现将《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实施。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科技局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统计局
潍坊市合作发展促进局
2017年   月   日
 
 
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保证《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潍办发〔2017〕19号)(以下简称《政策》)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内容释义
(一)《政策》所称“招商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一三四七”战略部署要求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在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公布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新设立企业是指投资者以合法拥有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出资在潍坊市域内注册建立的企业。
(二)《政策》所称“总部经济项目”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潍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二级分行(公司)、单项业务总部的银行、证券类金融机构及保险机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总部认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总部。
(三)《政策》所称“特色楼宇”、“总部经济运营平台”是指符合“1669”现代产业体系的特色产业、总部经济聚集的楼宇和园区。该类项目的政策享受者是特色楼宇或总部经济运营平台的管理公司,即运营项目的市场主体。
(四)《政策》涉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是指纳税单位上缴税收中,由同级财政认定扣除中央、省分享部分后,按比例分享计算的共享税、地方税。中央、省扣除比例为:
1.中央分享比例为:增值税按50%(含原营业税及营改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按60%计算(税收分享比例,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2.省级分享比例为: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后剩余部分,以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按照15%比例计算。
除上述中央、省分享部分外,剩余为上缴税收地方留成。
(五)《政策》涉及年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际上缴的税收总额。
(六)《政策》涉及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依照《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兑现给企业的各项补助、奖励资金等。
(七)《政策》涉及并购奖励是指对通过并购方式引进国际上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6名且拥有世界先进技术的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名且掌握国内一流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八)政策中所称“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财富》杂志等机构按国际惯例联合或分别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
(九)《政策》所称研发机构是指潍坊市以外的高校院所在潍坊境内单独或与本地企业合作建立的各类专业技术研究院(所)、研发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有国内领先的研发水平,重点是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教育部确定的“985”“211”大学、列入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国外知名高校及其它的省部属高校,世界500强及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研发机构等单位在潍设立的研发机构。
(十)《政策》中涉及政府基金支持事项,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报市财政局、市金控集团,市财政局、市金控集团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策后,由市金控集团负责具体运作。
(十一)《政策》中所称社会化招商激励是指新引荐项目投资并经投资方、承接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市招商办、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
(十二)《政策》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
二、认定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
1.实际投资以认定固定资产投入为准。认定材料按照《潍坊市招商工作考核办法》(潍招商办字〔2017〕7号)和《潍坊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实施细则》(潍招商办字〔2017〕8号)要求提供。
2.年纳税额需提供国税、地税缴纳证明材料。
(二)总部经济项目。按《关于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引进发展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47号)文件规定提供认定材料。特色楼宇、总部经济运营平台奖励由负责运营的市场主体申报,并附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材料。
(三)高等院校项目
需提供拟引进的高校项目建设目标、绩效目标和完成期限,重点明确在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等方面对潍坊的贡献。主要包括引进高校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有关协议,申报建设高等院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身份证明。
(四)研发机构项目
1.合作高校院所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等;
2.高校院所、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有关协议;
3.申报建设院所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4.进入院所专家团队情况、实验仪器设备和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项目情况;
5.设立研发机构的基本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打算等;
6.土地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财政土地款收据;
7.资金进入证明,包括资金进账单和对账单、设备购置发票和清单、进口报关单等;
8.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研发机构有关文件证明。
(五)社会化招商机构认定
1.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认定材料;
2.引荐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
3.投资方对引荐机构的确认证明;
4.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对引荐机构的确认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项目认定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退回。
三、兑现程序
(一)企业投资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投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总部经济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财政、统计部门申报,由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后,提报需市级财政支持兑现政策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市合作发展促进局。
2.兑现。根据项目贡献收入给予补助的,市与区按照收入归属分别承担;其余补助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合作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区级兑现政策金额计算市级应补助金额,报市政府批复后兑现至所在区财政部门,由所在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兑现给企业。
(二)高等院校项目
在市招院引校办公室对拟引进高校项目洽谈基础上,按照《关于加快招院引校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字〔2016〕14号)和市政府《关于招院引校落地建设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第40期)要求及相关协议,由市招商办组织认定审核,出具认定审核报告并市政府批复后,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落户地政府(管委会)落实相关政策。
(三)研发机构项目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研发机构资格进行审核。对需市级支持兑现政策的,由市科技局提出初步意见,市招商办组织认定审核,出具认定审核报告并市政府批复后,落实相关政策。
(四)社会化招商机构奖励
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招商机构申请奖励,参照上述程序申请兑现奖励。对引进产业招商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研发机构项目的引荐机构原则上在项目投产或运营后根据实际投资或纳税情况予以兑现,奖金收入依法纳税。
每年第一季度各区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市合作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对各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兑现政策。
四、政策时效
《政策》发布后,《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潍政办发〔2016〕9号)停止执行。在《政策》有效期限内,即2019年12月31日之前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企业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享受《政策》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按《政策》规定需在2019年以后兑现的,不因《政策》失效而停止兑现。
五、其他
(一)同一主体可根据《政策》有关规定选择相适应的奖励补助政策,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已按有关规定享受潍坊市新上项目优惠政策的,不再适用本政策。
(二)项目引荐机构已按委托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引荐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或补助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按项目类别分别由市合作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参照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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