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招商局讯:潍坊高新区优惠政策(三)
2016-06-04 18:25: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潍坊市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区 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置、轮候 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潍坊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 管中心”)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 资格审核、房源分配以及公寓产权单位、具体服务单位的协调等 工作。

第二章 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入住对象 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 才及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 “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 级领军人才; 3.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 才; 4. 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 才; 5.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6. 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7. 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 在企业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 合作协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 2. 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 第七条 入住标准 人管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人才情况、申请顺序等统筹做好人 才公寓分配工作。第五条第 1—4 类人才可根据房源自主选择大中 小户型公寓;第 5 类人才原则上选择中小户型公寓;第 6 类人才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租住方案;第 7 类人才一般安排合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汇总人才住房需求后,统一向人 管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资格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签订协议。用人单位、申请入住人才与人管中心签订 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押金,领取入住通知单。 (四)分配入住。人才凭入住通知单到分配的公寓办理正式 入住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 4. 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 格证书以及入选人才工程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 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人才及其配偶的《潍坊市房屋权 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6.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出具合作协议原件 及复印件、薪酬支付证明;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由 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在岗证明;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 材料。

第四章 租期与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协议一年一 签,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用人单位须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同 意后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第一年免除租金,第二年按照租金基准 价格的 50%收取,第三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 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人管中心会同财政、 物价等部门每年核算公布。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人管 中心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 在退租时退还。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 管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五条 入住人才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供本人及其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协议,收 回人才公寓: 1. 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 行解决住房的; 2. 已不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 月未居住的; 3.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4. 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5. 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6. 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 有其它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第十七条 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 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 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 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人才入住公寓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 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党工委组织部负责对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督导检查;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管理,为人才公寓管理运行提供保障;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资金收支情 况进行年度审计;人才公寓产权单位负责公寓修缮、设施维护等 工作;相关园区、企业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5 年 7 月 1 日以后来区创新 创业的各类人才及团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中心城区”特指奎文区、 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新富专家公寓、生物医药产业 园学术交流中心公寓和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大数据产业园 15 号楼等 3 处人才公寓,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生物医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寓管理服务细则。其它人才公寓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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