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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招商局讯:他山之石,济南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2018-12-22 16:36: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潍坊市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原潍坊市招商局 电话0536-8970059) 转载转载,供业界参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扶持政策

(一)引进奖励政策。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二)成长激励政策。

2.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30亿元,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

(三)人才保障政策。

4.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相关政策。

5.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可选择申请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6.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有济南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

7.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总部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四)用地支持政策。

8.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五)其他。

9.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10.支持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支机构申报汇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总部企业认定

(一)认定标准。在我市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

1.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济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分支机构或市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的法人企业(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

2.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且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

5.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法人企业,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

6.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

7.符合济南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可直接认定的企业。

其中,符合第5、6、7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不再进行重新认定。

(二)认定材料。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济南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2.企业简介;

3.企业及市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区域总部和功能总部需提供总部授权证明;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6.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4);

7.新引进总部企业需提供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于每季度首月到各区县发改部门提报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同时交验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2.区县审核。区县发改部门收集申请材料后,按职责分工与税务、金融、投促等部门进行会商,并实施形式审查,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

3.社会公示。区县发改部门将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确定的总部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管理与调整

1.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政策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2.以上政策补助,均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区县兑现。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文件并结合本地发展定位和产业特点,制定各区县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实现各区县总部经济差异化发展。

3.企业信用情况作为总部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企业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认定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纳入诚信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4.申请政策支持时,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出济南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济南市纳税义务,否则将撤销其认定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非当年认定的总部企业,需重新核定。

5.本政策与《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与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申请项目相重复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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